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6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