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17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7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