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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46 頁-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理。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3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選任公證人三人為委員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4條 …代理之。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四、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受評人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餘由院長指定;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擔任委員。第三項所稱全體受評人,以各機關推選之日為計算基準,且不包括一、二審法院院長、受停…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9條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委員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委員出缺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1條 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初評…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7條 …)將其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一、二審法院院長:由司法院報送。二、各級法院法官:由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法院應於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註明其退休…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8條 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該院職評會之決議如有意見時,得加註意見送交職評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司法院院長對於評議會之評議結果有意見時,亦同。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司…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5條 再復核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並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二、考試院代表二人。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四、學者…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應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送司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原評定機關及評議會。再復核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2條 …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條 …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2條 互選院長、副院長之投、開票監察員,由出席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互推四人擔任之。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1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1-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3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3-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4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5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立法委員圈選一人。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6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7條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