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5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5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立法委員圈選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