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2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類別:立法 第2條 互選院長、副院長之投、開票監察員,由出席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互推四人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