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1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1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