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6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6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