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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7條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7條
法規: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
立法
第7條
立法委員互選
院長
、副
院長
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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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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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
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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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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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第1-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第3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第3-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第4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
第5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
第6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
第8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9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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