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4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4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