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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
  2.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
  3.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4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酌定其酬金數額,並通知聲請人或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或預納。
  5.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5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
  6.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6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7.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6條 …依其聲請宣告違憲。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選考財稅法)考試及格。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
  8.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律師受除名之處分。七、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八、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九、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十、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調解委…
  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不適用之。法官因自上級審法院回任,調其他機關辦事,自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或遴選,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免兼院長、庭長職務,或其他情事,尚未依第一項辦理選定者,應於其歸建、到職、免兼或其他情事消滅時,選定其辦理之事務。…
  1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6條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之擔保。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11.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12.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6條 …院應於本會第一屆成立前及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各自推舉之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專家人選,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13.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9條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4.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2條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15.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3條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16.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4條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17.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5條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18.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於第三審法院為被上訴人選任律師者,準用之。
  19.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0條 …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工會違反會員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第二項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
  2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
  2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期間。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公設辯護人、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下列標準,以其擔任上開職務之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
  22.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3條 …、申誡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過之懲處處分。七、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八、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所定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九、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所定申誡或警告處分。十、不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同年度重複參加公開甄試…
  23.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
  24.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四年以上資格。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書狀審查以一百分為滿分,依各案件類型之…
  25.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律師:(一)書狀審查。(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二、公設辯護人:…
  26.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3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
  27.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2條 申請人於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視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
  28.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
  2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
  30.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6條 …遴選資格分別如下: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