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