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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
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
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
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
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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