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