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四、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