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2-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2-1條 公證人應於屆滿七十歲退職前二個月,填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公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所屬法院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層報司法院核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公證人退職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