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5條 法規: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