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22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2條 申請人於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視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