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3條 法規: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律師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