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應於代理事件終結後,填具行政訴訟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一式三份,由承審審判長審核後,二份送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