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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聲請人聲請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承審審判長應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及事件之繁簡,參酌選任時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報酬,並通知聲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
行政法院依職權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得斟酌前項情形,命當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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