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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二、人行…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0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1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2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7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9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2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6條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交通建設,指鐵路、公路、市區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智慧型運輸系統、纜車系統、轉運站、車站、調度站、航空站、港埠、路外停車場、橋梁、隧道及其設施。前項智慧型運輸系統,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公共建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
-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適用本規則之工程種類如下: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三、機場工程。四、港灣工程。五、水庫及蓄水工程。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七…
-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6條 …───────────────┐│\車種││一般公路││\│市區道路├─────┬─────┬─────┤│地點\││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小客車│一.○│…
-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6條 …路坡度、彎度及道路與鐵路之交叉角度,依公路路線設計標準規範或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如現有平交道,因受地形限制,無法改善時,得暫維持現狀,但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
- 行政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2條 …二、省道。三、市道、縣道。四、區道、鄉道。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路段或都市計畫區域路段得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5條 …、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0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基於行車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應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辦機關同時辦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路段之修建工程,如公路規劃標準低於都市計畫標準時,應依都市計畫標準一次辦理;如都市計畫標準低於公路規劃標準時,得循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或將公路改經市區外圍興建繞道路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1條 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