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