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7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7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