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訂定修建計畫,分期實施。
- 第24條公路主管機關,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
- 第25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視實際需要備具下列書表:一、工程計畫書包括:(一)計畫概要。(二)路線圖說。(三)相關工程設計…
- 第26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
- 第27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
- 第28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應負…
- 第29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竣工後,編製竣工圖說及相關文件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辦理驗收。
- 第31條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路段之修建工程,如公路規劃標準低於都市計畫標準時,應依都市計畫標準一次辦理;如都市計畫標準低於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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