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視實際需要備具下列書表:一、工程計畫書包括:(一)計畫概要。(二)路線圖說。(三)相關工程設計標準圖說。(四)工程用地圖說。(五)預定開工、竣工期限及工程總進度表。(六)交通維持、安全管制及環境維護措施。二、工程預算書包括:(一)工程總預算表。(二)工程用地預算表。(三)分類工程預算表。(四)工程數量計算表。(五)單價分析表。(六)工程設計圖說。三、其他應附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