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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1條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2.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2條 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但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其權利者,不得再行使。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因勞工主張其於團體協約所享有之權利或勞動契約中基於團體…
  3.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3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
  4.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4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5.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5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
  6.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7.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7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團體協約約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但書規定之期間為長者,從其約定。
  8.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8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9.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9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10.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0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團體協約當事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會員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但不定期之團體協約於該團體解散後,除…
  11.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1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經濟情形有重大變化,如維持該團體協約有與雇主事業之進行或勞工生活水準之維持不相容,或因團體協約當事人之行為,致有無法達到協約目的之虞時,當事人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協商變更團體協約內容或終止團體協約。
  12.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3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13.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制接管營運,得自任、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1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2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15.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二、依法組織之雇主…
  16.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17. 行政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18.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4條 …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人。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將創業輔導服務事項,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2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5條 …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
  2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2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8條 …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業設計、機械工程…
  2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9條 …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
  2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0條 …機構或醫療機構。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2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1條 …務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二…
  2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2條 …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30.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條 …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