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26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第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