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29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第29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