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4條 法規: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