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33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3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