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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37 頁-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3條 …檔。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知悉事件發生後,應聯繫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了解傷病患收治、處理情形,並告知醫院有關本系統災害事件檔建立情形,及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四、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得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責任醫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轄區內該收治傷病患之急救責任醫院依前條規定進行傷病患通報作業。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5條 …心。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案。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7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非急救責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行政心理師法 第42條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
-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4條 …慢性心衰竭病人、手術後病人或其他需急性後期照護之病人,於離開醫院、診所後三個月內施行之追蹤診療及照護。
- 行政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倫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 行政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醫院應訂定醫倫會組織章程,就委員遴聘條件、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為規定。
- 行政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條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四、待移植…
- 行政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應訂有任期,連聘得連任。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7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證明書影本。二、器官類目。三、施行方法:(一)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選擇方法。…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醫師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由其執業登記之醫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醫院應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該器官類目移植之資格。但醫院為前條第四項申請者,不在此限。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資格如附表二。第一項申請,…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醫院(以下簡稱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為六年。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重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核定施術醫院,因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異動醫師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資格…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原核定函影本。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資格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核定。但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八條第二項廢止資格,而重新申請。二、依第九條後段重新申請。
- 行政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者,除心臟、肺臟、胰臟及小腸器官類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二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其餘肝臟、腎臟及眼角膜器官類目,應於一百零八年十…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執照費。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領照後,本院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二條所定申請書、費用及變更事項對照表,向原登記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請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外,醫院並應依規定公告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醫院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為終止登記。醫院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原登記…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二、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檢具費用及申請書申請。前項之申請,醫院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當事人查詢、閱覽其電腦…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其內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