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檢具費用及申請書申請。前項之申請,醫院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當事人查詢、閱覽其電腦處理病歷,應於醫院指定之地點,並由醫院人員陪同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