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二、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