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