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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2條 各法院簡易庭於排定之通常開庭日之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應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之小額事件。
  2.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3條 …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3.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4條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法院指定前項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上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
  4.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5條 法官指定夜間或假日期日者,法院應排定相關人員配合開庭,並依規定支給值班費。
  5.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定之值班人員,各法院得視人力調配情形,由其他事務值班人員兼辦之。
  6.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書保存事件。三、海商事件。四、票據事件。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7.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8.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9.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
  10.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11.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12.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13.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
  14. 司法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域內者,除本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四日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日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十九日計,福…
  15.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2條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徵收。
  16.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證檔案。
  17.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4條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
  18.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5條 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
  19.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5條 …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依前項規定。
  20.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8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21.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2條 法院辦理本條例事件,有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除有第八條所定情形外,其選任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法院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而有選任法人為新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亦同。
  22.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3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23.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4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訴訟之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24.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25.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26.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7條 …幣十五億元。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27.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8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28. 司法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3條 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29. 司法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4條 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30. 司法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