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法規: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