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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前項融資融券契約內容,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一、依第十七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2.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其開戶條件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應辦理徵信。
  4.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與客戶訂立之委託買賣契約經終止時,證券商應註銷其信用帳戶。
  5.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辦理有價證券買…
  6.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
  7.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8.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9.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1.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12.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留存之客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四、…
  13.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取得之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券源。四、作為…
  14.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與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一、融資餘額。二、自有有價證券。三、向證券交易所…
  15.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
  16.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其融資利率及融券手續費之標準,由各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18.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信用帳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一、融資融券事項。二、擔保品。三、有關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19.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
  20.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辦法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21.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
  22.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條 為發揮證券期貨市場綜合經營效益、降低經營成本、提昇市場效率及國際競爭力,成立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23.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係指持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事業、櫃檯買賣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等百分之百股份之控股事業。
  24.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5.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提昇證券期貨市場效率,其業務範圍如下:一、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得投資下列事業:(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櫃檯買賣事業。(四)集中保管事業。(五)結算事業。(六)其…
  26.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27.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28.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由全體發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公開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股票並自設立日起公開發行: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29.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30.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子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指派。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訂定子公司董事與監察人之酬勞、指派標準及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