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