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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
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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