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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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