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