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