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68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90 頁
  1.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8條 …切程序: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之姓名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通譯之姓名。三、當事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懲戒法庭如不公開審理者,其理由;職務法庭如公開審理者,其理由。五、上訴人陳述之要旨。六、辯論…
  2.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9條 …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四、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公開者,其理由。五、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
  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紀錄科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六、洽請閱覽卷宗…
  5.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23條 …之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五、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處務會議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
  6.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時,取決於主席。實施第一項審查作業時,應請相關人員列席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特勤中心應將第一項回任之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及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送達當事人並通知其隸屬機關。
  7.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1-1條 …標準,如在申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標準未廢除或禁止者,適用舊標準。
  8.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管機關辦理適任性查核,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並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將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9.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6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
  10.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22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1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4條 …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
  12.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4條 …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
  13.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5條 …非公務機關發生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得依下列程序辦理:一、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之鑑識或調查報告。三、派員、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處所實施必要之檢…
  14.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應記載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契約;於辦理適任性查核前,並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15.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之情形。第一項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含有前項不予公告之情形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16.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一、消費者住(…
  17.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
  18.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19.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0條 …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經當事人聲請者,亦應行迴避。
  20.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21.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雙方當事人各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委員會。
  22.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調解委員會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23.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項解決方案…
  24.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7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25.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8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26.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27.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0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28.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29.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者,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前項調解期日,自接受異議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第一項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另定調解之期日。二、另定調解期日之理由及異議內容要旨。三、提出異…
  30.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3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當事人爭議之所在。調解委員會依本辦法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