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0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0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項解決方案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