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8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8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