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9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