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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21 頁-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5條 公務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放假日逢休息日之補假事項,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2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本法及本準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3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並應有兩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4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一、為搶救…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5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備查;有第五款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同意。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2條 …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3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4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6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7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8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有損公務員名譽。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三、洩漏公務機密。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 考試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9條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一、機關(構)首長。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三、政務人員。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公務員之兼職,除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4條 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公務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或機關(…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5條 公務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通知公務員依本辦法申請同意。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6條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以該法令就該公職或業務,規定得由機關(構)指派或遴聘(派)公務員兼任,或得經上級機關(構)首長同意聘(派)任為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或學者,或指派執行業務者為限。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7條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六、其他…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8條 …之一者,免申請同意: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四、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9條 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或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10條 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同意,並命該公務員立即停止兼職。…
-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審(核)定機關之函…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2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府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本府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本府所屬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4條 本府所屬機關公務員須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者,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由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依其業務特性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