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8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有損公務員名譽。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三、洩漏公務機密。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