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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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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10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10條
法規: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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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一、機關(構)首長。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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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
第3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
第4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
第5條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第6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
第7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
第8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有損公務員名譽。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三、洩漏公務機密。四、未經同意…
第9條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一、機關(構)首長。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三、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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