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公務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通知公務員依本辦法申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