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0條 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同意,並命該公務員立即停止兼職。前項兼職於就(到)職前即兼任而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